史彤彪教授做客第1417期weide1946伟德—真正的立法者
作者:
2024年09月09日 12:21
浏览量
9月5日下午,法学院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彤彪出席weide1946伟德并作题为“真正的立法者”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教授谢慧主持,青年教师乔志鑫、隋璐明等以及学院学生积极参与聆听。

讲座伊始,谢慧对史彤彪教授的到来致以热烈的欢迎,并向同学们介绍了史彤彪教授的学术成果。此次讲座聚焦“真正的立法者”,史彤彪教授对十位学者的观点分别进行深入阐述:柏拉图主张教育立法,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认为立法者的职责不是去创制法律,而是为了揭示法的理念,进行教育人的工作。

西塞罗提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法律不是单纯的意志,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结合的正确的理性,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阿奎那主张“君意即法”,意志要具备法的全能就必须受理性的节制,对“法随言出”提出了挑战。卢梭指出,“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非凡人物,因为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需要神明,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改变人性”。拉德布鲁赫提出法律法则只是人类的表现的观点,借助自然法则的概念,在同自然法则的比较中论述了法律法则,法律并不是立法者任意的产物。葛德文提出了不变的理性是真正的立法者的观点,社会的职能只能解释法律,宣布事物的本质已经判定了的事情,人类社会不能创制法律。孟德斯鸠主张事物的性质决定法律的存在,法律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立法者在尊重道德和习惯的基础上制定法律。哈耶克则认为,“法律是自然的产物,而立法则产生于人为;从存在的时间上看,法律早于立法;法律是被发现的,而立法则是被发明的;法律是善的,而立法可能是恶的。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中提出主要规则是义务规则,次要规则是权力规则,次要规则依附或辅助主要规则。狄骥认为,从社会连带关系中产生出三种客观社会规范: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经济规范和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与根本。最后,史彤彪教授对上述十位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多方面的总结:真正的立法者应该是真正的理性人、认真总结教训、好好体味人间疾苦、正确认识事物的本质等等,引发了同学们深刻的思考。在师生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提问,史彤彪教授一一进行详细解答。

本次讲座围绕真正的立法者进行分享讲述,开拓了同学们的思维,加深了同学们对于立法的认识,同时搭建了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助推法学院的相关学术研究取得更大的进步。
【主讲人简介】
史彤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
撰稿人:冯玉珠
审核人:房佃辉
供稿审核: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