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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经费报销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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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8日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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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师大校字【2012】33号文件的精神,就科研经费的使用报销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自文件公布之日(2012年4月13日)起签订的科研合同一律按新文件执行;之前签订的科研合同经费没有分成的,也按照新的文件执行。

2.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关经费(手机费、汽油费、特支费)的报销可延长至2011年,2011年之前的单据不再报销。

3.文件中规定的车辆维持费仅限于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不包括车辆维修费、保险费等。

4.根据文件精神,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报销凭证单中财务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会签人为所在单位的领导,报销人为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另外,单据中项目类型填“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或“个人发展基金”。

5.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经费结转申请单,由社科处(科技处)审核盖章后交财务处办理结转。

特别说明: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要求和学校文件规定比例报销,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0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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