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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山东省重点剧本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2017年06月18日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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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繁荣的战略部署,促进舞台艺术创作,繁荣我省文化事业,推动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山东省文化厅制定出台了《山东省重点剧本签约办法》(详见附件),面向省内外征集优秀戏剧剧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剧本要求。

1、剧本应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有利于动员和激励人民群众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力求具有鲜明的山东地域特色;鼓励表现建国60年来我省现代化建设成就及重大战略性决策的优秀现实题材作品,提倡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题材作品。

2、剧本应具有时代意义深刻主题,鲜明的人物形象,生动感人的情节结构,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3、剧本体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

4、剧本应尚未排演或公开发表。

二、材料报送

1、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社科处,由社科处统一组织报送。报送单位需对报送剧本排定顺序。

2、申报剧本一式2份,须打印稿。来稿不退,请自存底稿。

3、应征剧本须填写《2008年山东省重点剧本申报表》,一式三份。

4、时间:请将全部申报材料于20081113前报送到社科处。

联系电话:86180104 联系人:周静

三、评选与补贴

1、山东省文化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作品进行评议。

2、经评议确定的签约作者,省文化厅将向入选的优秀剧本作者依据《山东省重点剧本签约办法》规定发放补贴进行扶持。

四、注意事项

1、应征剧本的作者,应当对作品拥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如改编他人的作品,须出具该作品著作权所有人授权改编的有效文字材料。凡被认定属于抄袭、剽窃的,或在著作权方面有争议的,取消签约资格。已经签约的作品,省文化厅将取消其资格,并追回补贴。

2、签约作者履行协议创作完成的作品,其发表权、首演权于创作完成后一年内归省文化厅所有,由拟排演该剧本的艺术院团与作者商定稿酬事宜;一年后,作者可另行处理。

社科处

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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