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冰严重违反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规定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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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8日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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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各级各类课题负责人:
2008年10月24日,我校社科处接到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助处理王冰违反课题管理规定问题的函》,提出:“经群众举报,我办多方查实,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王冰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2007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启蒙教育与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的关系研究’(课题编号:BEA070009)中存在多处违规问题:1.私自套用我办公章,私刻课题组公章向全国发文征集实验学校和子课题。2.通过网站、宣传品向全国征集实验学校和子课题,向每个参与单位收取课题管理费1500元。3.擅自篡改我办下达的课题通知,增加了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内容。4.对课题进行不实宣传。”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出:“该课题国家已有7.2万元经费投入,当事人了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营利、不得私刻公章、不得大面积征集实验学校和子课题的规定,但仍然明知故犯,酿成严重错误。”接到函件后学校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专门小组,积极协助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撤项后的各种善后工作,王冰本人能够配合调查,使问题得到及时澄清和处理。
2008年11月7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王冰严重违反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规定的通报》,对王冰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意见:“1.撤消该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课题经费;2.在我办网站公开通报批评;3.取消当事人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资格;4.要求所在学校依法处理当事人;5.责成所在学校退还所收取的课题管理费用,收回发出的无效证章。”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我校的学术行为,教育本人,挽回不良影响,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经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提议,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对王冰作出以下进一步的处理决定:1、全校通报批评,并在社科处网站公布处理意见;2、取消当事人与被撤项目有关的所有津贴和奖励;3、取消当事人通过学校申报各级各类纵向课题的资格;4、根据政策法规、当事人所犯错误及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表现和态度,提交学校作出其他处理。
我校一贯重视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问题,半个多世纪以来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形成了踏实的科学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师德风范,值得我们大力弘扬。学校对学术活动中出现的个别违法、违规和失范现象,一经查实,一定依照法规做出严肃处理。希望各单位、各课题组吸取王冰事件的深刻教训,严密防范各类科研课题研究中的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进一步促进我校学术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山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
2008年11月20日
